一、申请条件: 1、新开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苏州各区要求不同); 2、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 3、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4、经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5、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加油站; 6、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 2、主管国税机关受理、调查; 3、区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2、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4、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5、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油零售企业)。
四、相关增值税知识 什么是“免、抵、退税”?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出口贸易的四种方式: 1、一般贸易:国内采购原材料,加工产品后自行报关出口 (既免税又退税) 2、进料加工贸易:从国外进口材料,加工生产成货物后复出口 (既免税又退税) 3、结转贸易:外商投资企业以进了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产品后,不好似出口,而是转给其他生产企业再加工出口 (只免税不退税) 4、来料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主要原材料,企业根据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我方收取加工费 (只免税不退税) 增值税的计算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科目设置: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科目内,设置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出口退税”专栏反映企业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涉及的主要分录: (1)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举例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本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额为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收款175.5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35万美元,市场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计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1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5.5-(51-11.2)-6=-20.3(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3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36.4(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20.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36.4-20.3=16.1(万元) 账务处理: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万 贷:银行存款 351万 国内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175.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 货物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万 计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2万
计算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6.1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6.1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20.3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3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20.3 万 贷:应收补贴款 20.3 万 如果上例中购入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其他条件不变,计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1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5.5-(68-11.2)-6=-37.3(万元),即当期留抵税额为37.3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36.4(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36.4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37.3-36.4=0.9(万元) 账务处理为: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万 贷:银行存款 351万 国内销售货物时, 借: 银行存款 75.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 货物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万
计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2万 计算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7.3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7.3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36.4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4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36.4 万 贷:应收补贴款 36.4 万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