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 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 “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 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截止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5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就是省力、省时、省钱,商标注册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交一次费用,一年之内完成。
1、 省力:联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不需要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
2、 省时:各成员国约定商标审查必须在一年 / 一年半内(协定国家一年内 / 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完成;否则,则申请商标在该国自动获得保护。
3、 省钱: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不需要到成员国内每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费用。国际注册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
2、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
3、 具有中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条件
1、 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协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含纯议定书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
3、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
申请手续由中国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手续,须经申请人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由中国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
五、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在申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编写申请号,将申请书件寄达国际局。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3-4个月的时间,国际局可发商标注册文件。
申请中指定的各保护国家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审查申请。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延伸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 / 一年半内(协定国家一年内 / 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申请人可根据该驳回的国家法律,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若在上述一年 / 一年半期限内申请未被驳回(即未收到由驳回通知),则商标视为自动获得保护。
六、注册有效期及续展: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 , 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 10 年
商标国际申请必须使用马德里体系的正式工作语言, 以正式的申请书向申请人的原属局提出。
1、本土注册申请
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其原属国(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或则已获得受理通知的商标。
2、提交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3、国际局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
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并在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之后会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时间一般6个月左右。
该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不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证明;其意义在于,该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是其后申请人进行商标的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
4、指定国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
5、协定国和议定书国审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
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
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凭借其程序机制的优势,马德里体系可使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地区商标局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多个国家获得保护。由此注册的国际商标相当于该申请人在每个指定国或组织直接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
6、马德里商标注册办理资料
(1)、当国受理通知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2)、商标图样;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国际注册申请书。
马德里成员国名单:
(1)、协定缔约方(56个成员国):
成员国包括: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波斯尼亚 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比荷卢*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 捷克共和国 德国 阿尔及利亚 埃及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意大利 吉尔吉斯斯坦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 拉脱维亚 摩洛哥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蒙古 纳米比亚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苏丹 叙利亚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塞尔维亚和黑山 塞拉利亚 肯尼亚 斯威士兰 莫桑比克 莱索托 不丹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塞浦路斯 中国 摩纳哥
*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的总称
(2)、纯议定书缔约方(21+欧盟24个成员国):
英国 瑞典 希腊 新加坡 冰岛 格鲁吉亚 澳大利亚 爱尔兰 爱沙尼亚 土耳其 韩国 美国 土库曼斯坦 丹麦 日本 荷属安的列斯 芬兰 挪威 立陶宛 赞比亚 安提瓜和巴布达 欧盟(24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