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国办发[2002]47号)精神,鼓励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特印发《北京市鼓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一日
北京市鼓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 (2002年至2005年)(国办发[2002]4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版权局、中关村管委会支持设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根据国家版权局批准,代办处在市版权局领导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下,负责办理本市软件著作权人(包括北京市公民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代办处接受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后,于发出受理通知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加急办理,由代办处视情处理。
第四条 市科委设立专项补贴经费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接受市科委委托,凡在代办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收取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进行补贴,每件补贴最多为300元。代办处免收软件著作权登记代办费。
第五条 登记软件著作权应提供下列材料:
1.软件著作权免费登记申请表;
2.个人申请的须提供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或本市的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3.软件登记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为提高登记效率,代办处推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专办员制度。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1至2名专办员,经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持证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
第七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免费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已补贴的费用将全数追回。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